法令規範
以下將介紹從綠電售電端到用電端所涉及的相關流程及法令規定。回顧政府推動綠能發展以來,除了修正電業法,建立電力直供及轉供制度,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也進一步鬆綁綠電交易,讓發電業者自由進出台電躉售費率,實現綠電交易全面自由化。

目前的法令依據主要有下列三項:
- 「電業法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: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,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。(台電可以提供轉供服務)
-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-7條: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,如改依本條例躉售,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,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。(保障綠電供給方)
-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12-3條: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,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,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,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、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;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,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,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。(增加綠電需求方)
依據上述之現行法令規範,一般企業主要可採用以下二種方式來取得綠電及憑證:
第一種是成為自發自用戶(如下圖4A及4B):選擇自行設置再生能源案場或購買既有案場,則需充分掌握相關流程法規,並確保諸如租賃契約、承攬契約、漁業或農業合作契約等條款。企業如果已裝設綠能發電設備並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契約,也可先與台電協商終止契約,將所產綠能轉供自用,但應留意可能產生的契約終止費用與銀行融資相關議題。
第二種則是非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,也就是純綠電用戶(如下圖1、2及3):可以向再生能源發電業(下圖1、2)或再生能源售電業(下圖3)購買綠電及憑證,目前台灣法令規定企業需購買電力及憑證,兩者不可分離,屬於「電證合一」形式。需要先向台電申請完成轉供契約並實際使用綠電達到一定的額度後,才能據此向能源局申請並獲取綠電憑證。一般來說,如果是需求量較小、想簡單買綠電的用電戶,會比較適合選用向再生能源售電業購買綠電(下圖3)的運作方式。

基於園區的特性,可能大多數廠戶會較適用第二種(純綠電用戶)方式,藉此可以節省企業自行尋找適當的發電端案場、詢價比價、以及處理諸多繁雜的申請流程所需耗費的時間與人力成本。